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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原告是亲戚.2年前被告人声称自己有一个水电站的工程需要筹集资金动工.遂向原告人提出合伙的请求.由于是近亲关系.所以原告就答应了.两年间,原告人分数次将三十余万元打进被告人的帐户(有留存根).由于原告人身在外地,又由于亲戚关系非常信任被告,一直没有索要任何原告关于工程方面的证明.而在这期间,被告又几次声称自己在广东,广西等地有不同的建设工程以博取原告的信任.也曾拿出一些\"证明\"给原告,证明自己正在进行这些工程.后来查知,被告根本没有进行他所说的所谓工程建设,所有的只是其向原告索取钱财的幌子.去年底,当原告提出要撤资.被告就开始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家里找不到.然后,原告回到被告所在地提出异议.期间,被告口头承认自己的过错,还手写了还款协议(签字画押),应承09年底还款.但是时期已过却分文未有.而且一直不能找到被告其人,其一直正面回避原告的协议要求.而且现在被告翻脸不承认自己诈骗钱财,坚持说自己是生意失败而不能归还钱财.请问,这样的情况,原告方能不能向法院提告被告蓄意诈骗? 如果可以立案,请问有什么最有可能的判决? 原告方需要做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综合法律 2018-08-27 07: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 根据民法上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但是,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能够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被诈骗金额在5000和1万之间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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