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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70年参加工作,一直是热处理工种(特殊工种),单位在2000年的时候已经倒闭了。今年他55岁,在去劳动局办理提前退休的时候被退回了,说不符合条件;原来他有四年的档案中(工种)一栏写的是:工人(热处理),后面的热处理是当年人事部门的人当时给标注的,其它五年的档案中工种写的是:热处理。因为这个劳动局不给批,说条件不符!找到当年的人事部门的人,他们说是当时填错了,所以在后面特意给做了个标注。但现在劳动局不认可这个事,就是不给办而且让我们自己想办法。现在我们手中只有工资条,工资条比别人多了劳动保健一项不知道能不能证明这个问题,如果行我要怎么去处理?如果不能证明我要怎么处理?是否需要打官司?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起诉?请各位律师给指点迷津,我们现在真的很迷惘!!补充:当年的厂长、人事部门人的人还都健在如果需要可以找到他们。

仲裁 2018-08-27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不符,按档案最先记载办理退休。人社局审批退休违法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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