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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有七套商业服务在银行抵押贷款未偿!

银行 2020-01-29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贷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怎么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依该规定应属于投资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于投资人夫妻共有,那么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由投资人夫妻共同偿还。  从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若“投资人非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财产出资,那么投资人仅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要求投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似乎缺少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肯定企业财产的企业(有限)所有(从责任承担上),另一方面该法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而非企业自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了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实践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混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婚姻法解释
    (二)》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而非“企业所有”,婚姻法解释此种规定有理有据,本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的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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