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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于2003.1月结婚,2007年6月办了协议离婚,主要原因是他没有生育能力。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为我们结婚时购买的房产当时买价为60万,到离婚时估价为132万,前夫坚决要房产,所以同意支付我人民币66万,并且当时我们协商,我同意他这些钱款到2009年年底分批付清。可是到了2009年年底,他只支付了21万元。后来,于2009年年底,我跟他再次协商同意他于2010年底付清余款,但是要计5%的利息,他也同意每月付一万,余款到今年年底付清。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到今年年底他再不付清的话,我是否可以上诉,要求没有付清的余款按照现在的房价重新估价,望给予回复,谢谢。

离婚 2018-08-27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协议离婚后,可对财产分割反悔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协议本身也是一种民事合同,要遵循合同法等的规定。
    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只有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才可以被变更或者撤销。
    协议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因此,也不可以随意撤销。

    因此,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你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可以分割的。

    通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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