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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我10年前就已离婚,当时小孩归我前夫抚养,2003年我们这因房屋拆迁,政府发放给小孩一些款项,例拆迁安置费、土地费、青苗费、拆迁房屋过渡费等,总共5万元多,由小孩的爷爷去村里领取。2008年3月小孩变更抚养权,由我抚养。现在我去问小孩爷爷要这笔钱,小孩爷爷说有些钱给了我前夫,但给时没有收条。另外我也有一笔过渡费小孩爷爷拿着,但发放时间是2003年—2005年,总共8400元。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能否拿回这两笔钱?如果我要起诉,我该起诉谁?

拆迁补偿 2018-08-27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正当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另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您属于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所以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男方不得提出。但是若您与您的配偶双方均属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的问题有适当处理,可以准予离婚。
    另,房屋问题中,该房屋属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参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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