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受害者,警察不让我知道,希望我看,他不看,让我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

综合法律 2020-02-11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正当防卫;
    (6)紧急避险;
    (7)不可抗力;
    (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
      
    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潮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