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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1月底因感情不合与妻子离婚。所居住房屋为婚前购买,因房屋为单位盖建,产权人只能写我的名字,而购买房屋的大部分费用为我父母所出(有相应的付款收据)。离婚时女方要求必须把财产和房屋都给她(有胁迫录音),才同意离婚,我就与她签了离婚协议,办了离婚手续了,而未与父母商量已把房屋过户给了女方。她承认房屋为我父母出资购买(有录音),并在后期口头承诺支付我一部分钱作为我父母的补偿(无录音和书面协议),期限为2010年7月底,但是后期因为她个人原因,又说钱不给了,要钱也没有,就是不给钱了。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她所承诺的补偿?

离婚 2018-08-27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男方买房,该房产应为婚前财产。婚后,丈夫同意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视为丈夫对妻子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婚前协议,有签名,没按手印,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你所说的协议内容“男方婚前的所有债务为他个人债务,但是假如两个人婚后不和导致分开,债务的金额应全数计入婚后共同财产”无法理解清楚其含义,请将其中的意思给予明确,并且说明订立该条款的目的,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能不能把他所有的个人债务(包含未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分割吗?”现在无法作答;
    3、B楼的产权我认为你无权主张,首付款的支付你与丈夫及其前妻存在的是债务关系,而非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应作为你丈夫与其前妻的出资购房行为,在离婚时你丈夫与前妻对于该楼已经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其中一半应视为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且在婚后你们未曾以夫妻共同财产对B楼进行出资,所以虽然按揭手续是在你们婚后办理,但这不能成为该楼属于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依据,所以此楼你无权主张;
    4、你婚前借给他的购买B楼部分首付款可以作为借款要回;
    5、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引产,由于你存在过错,如果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应该不会得到支持。经对方同意的,作为丈夫对你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你引产的部分费用。
  •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理建议最好是通过协商处理,一般来说,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其个人房产,如果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分割的话由双方协商处理,比如房子归一方使用,使用一方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另一方,对于补偿金额数额不知如何计算,建议可找个离婚房产分割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如有需要可找合适的律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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