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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原告无责;医院诊断:右胫骨骨折;伤残鉴定十级。 主要问题或焦点 1.一审认定医疗终结时间仅为17天;以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否定了原告第三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我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第一,肺内感染发生在骨折治疗期间,且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医嘱诊断;第二,如果没有骨折,就不会有并发症; 第三,原告没有过失。 2.原告三次住院,医嘱均为Ⅱ级护理。原告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 。一审仅判决12天护理费。 3. 原告先后住院50天,一审只判决了12天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分未判。 情况大体就是这样,马上又要开庭我还咋办?我静候您的良策。

离婚 2018-08-27 1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有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辞职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单位不报工伤,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社保则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原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条文解释】  本条第一款是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  本条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此,赔偿权利人必需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2、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则需要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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