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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3岁的叔叔上个月失去了一个26岁的独生子女,他希望他的亲戚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孩子跟随他。

离婚 2020-02-09 2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收养人的条件是:
    1、年龄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等。 你的想法恐怕不能依法处理。
  • 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过继是我国某些地方的风俗习惯,法律上并没有过继的概念,与过继相近的法律概念是收养。在某些农村,过继是指为了传宗接代,而将近亲属的男性后代“过继”到自己名下,作为自己的后人,为自己传递“香火”,被过继的人是“嗣子”。
    过继一般发生在兄弟之间,也叫立嗣。因为过继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用法律来“保护”权益。如果户口已经“过户”,在户口簿上注明为“父子”,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收养的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否则,如果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就不应认定为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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