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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学生在寄宿学校夜间宿舍四楼大楼死亡,在学校通知学生监护人,死亡现场已经干净,学校应负多少责任?

刑事辩护 2020-02-01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行为人人的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行政责任,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责令其监护人承担管教或者严加看管和治疗的责任。
      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谁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尽管有可能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育、管理不严有关,也不能让监护人代其受过,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与行政违法行为是两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人应简单地作出规定,否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的,其目的首先是为了保护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为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应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人院也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要求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增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责任心;其次对于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赔偿;同时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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