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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与原告有债务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我应当归还原告人民币一万元,但是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我需要二审以后听判决?执行二审判决吗我是被告与原告有债务关系,法院一审判决,但是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我需要二审以后听判决?执行二审判决吗

离婚 2020-02-13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如果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依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服可以上诉,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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