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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58岁)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68岁)冻结退休工资。问1法院为何不让借款人的儿子(有房有车有商店)还款?2冻结担保人退休工资有无期限?3担保人的利益和生存权利谁来保障?

债权债务 2018-08-27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1、如贷款公司已起诉并获胜诉判决,在你们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直接冻结或扣划相应财产。
    2、因公司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公司可以向你们及你亲戚的公司一起主张权利或单独向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如果公司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的话,在你们无力偿还后,有权主张你亲戚的公司偿还。你们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你们亲戚主张权利。
    3、恶意逃避账务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话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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