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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辆摩托车, 于2010-9-18日 转给别人未过户, 有签买卖合同. 现在车主发生车祸肇事逃逸, 卖主本人在 广东, 法律传单传到卖主家乡。(卖主不是广东人) 到底有什么意思,卖主是否要承当法律责任?

房产纠纷 2018-08-27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
    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如果不是您在开车,一般不用负责任。
  • 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因为逃逸导致受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因为对方的逃逸导致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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