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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问题,期待你的回复,谢谢。

工伤赔偿 2020-02-15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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