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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行政拘留超期,已经超过37天,仍未释放。并且检查院也并未批准逮捕,这种情况是否已经违反了规定?如果行政拘留超期,已经超过37天,仍未释放。并且检查院也并未批准逮捕,是否已经违反了规定?

刑事辩护 2020-02-07 10: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在执行中,由法院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是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被法院拘留的,仍然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拘留后,仍然应该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支付赔偿款。拘留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赔偿是对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弥补,属于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两者并不冲突,不能因为被行政拘留了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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