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婚后,女性出资购买自己的动转房间,离婚后,男性有分割的权利吗?

离婚 2020-02-06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但是,这种实际上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遗产必须是事实上继承行为已经发生并结束,遗产实际上可以分割时才可能存在的。否则,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实际上并未继承完毕,那么继承的财产或者房产份额就不确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在遗产实际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将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不会支持。但要求分割的一方并未丧失将来的诉权,也就是说,等遗产分割完毕,另一方仍然是可以起诉要求将一方所分得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 婚前男方的平房,婚后动迁,房票还是男方的,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衢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