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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了工伤,家里也买有商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但家里保险公司必须要原始发票,只有一张已经给这边的工伤保险部门,那我家里要是没有发票不是报不了吗?这不是白买保险了吗?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保险纠纷 2018-08-27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宜春市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2013年7月1日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宜春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据了解,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知识延伸——认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由于他人暴力行为导致的或者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人身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工伤的基本原则出发,工伤应当仅包括那些因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理论上讲,受第三人的暴力伤害不是工伤,被害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是,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某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因此怀恨在心,对这一职工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这一职工的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势必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能受到各种意外伤害,例如,因地震受到伤害,因施工工地上的建筑物掉落受到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均将其纳人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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