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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的是,16年保证一次,但是期间没有保证过。 我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发票。 这有什么连带责任2016年7月30日向他贷款,截止日期是17年7月29日,这两年也没有签字保证,18年4月8日,那个人又借了80000,偿还日期是19年4月7日,现在那个人没有偿还,银行起诉了我我想问的是,16年保证一次,但是期间没有保证过。 我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发票。 这有什么连带责任2016年7月30日向他贷款,截止日期是17年7月29日,这两年也没有签字保证,18年4月8日,那个人又借了

银行 2020-02-06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 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文件,当事人需要按期去开庭,原告无故不出庭又没申请延期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审判。
    对于原告起诉状和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提交答辩状和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
    超期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被告不去开庭,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败诉的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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