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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打扰一下,我的律师,我没有省,我不能回去处理,然后发现法庭已经被起诉,现状要做额外的身份证可以吗?

离婚 2020-02-07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对外抵押。不得对外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1.在民事诉讼中,你要提起诉讼,你称之“原告”,被你告的那个人称之“被告”。不懂法律对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没关系,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往往没错,所以首先你要确定被告住哪里。有些法院内部也有划区域分各个基层法庭管辖,不过也没关系,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就好,如果是属于该法院内部的基层法庭,该法院要么会告知你去那个法庭,要么会先帮你立案后移到那个法庭。这里注意一点,法庭是法院的一个部门,法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的效力一样。
    2.写诉状,注意诉状抬头写“民事诉状”。诉状内容的前部写明当事人(包括原、被告)的信息,比如姓名(必须得是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的名字),年龄(很重要,看是否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还得要法定代理人),民族,住址,联系电话,公民身份号码(这个可有可无,没有也没关系,因为除了有关部门,我们个人也没法调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所以被告的信息只要写到被告能够明确就可以了,所谓明确就是根据该信息就可以确定你要告的那个人是唯一的,而不是还有两个以上的人存在)。
  •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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