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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在08年3月份办理的结婚手续,可是他在08年的5月份就只身来到广东,期间认识了一女的。并且同居到现在,因为这事对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无法言语的伤害,现在我很想离婚,但是他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离婚 2018-08-27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双方协议离婚,然后都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其二是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要根据双方的各种条件进行分析,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即谁的条件比较优越,对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那么孩子就判决归谁抚养。
    另外,2岁以内的孩子判决归女方抚养的比较多,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 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需要本人亲自带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照片、身份证前往办理。
    2、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所需要的手续是:结婚证、户口本、起诉状。

  • (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除,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离婚财产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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