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想买平房。 而且,房间的书还没有下来。 也不知道房间里的书什么时候能下来。 房费交给他后,在公证处公证合同和房产所有者吗?

合同纠纷 2020-02-09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房产所有人是房产税第一纳税人!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2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以B交给A的租金收入来缴纳,税率12%(A的租金收入就是收取B的)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第3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4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自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