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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听说法院冻结了我的个人账户,这个被解冻对个人账单有影响吗

银行 2020-03-18 1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解冻,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否则就要等到冻结时间期满自然解冻(一般6个月,可以最多延迟3个约)。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至于多划钱到别人账户,要分清过错责任在哪一方: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则是银行负责;如果是你自己操作失误,而银行则没有责任。
    前一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银行补偿多划的钱,对于后一种情况,需要你自己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向你提供对方客户有关资料,由你自己与多收户主协商。但实践中希望不大,因为银行要为客户保密,不大可能向你提供对方客户的详细资料。
      前几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播出过一个类似的例子。一个商人做生意,先预付对方1万多元钱,但是在通过银行卡划账时将对方账号输错了,钱划到了另外一个人账上。
    此人通过多方努力,先是向银行投诉,但银行以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多收款方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向法院起诉,法院又已没有被告为由拒绝受理。最后,此人只好寄希望于错收了钱的人的道德良心。
    至于这笔钱找回来没有,不得而知。本人也曾遇到类似的问题。一次存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我的钱存在别人账上,当时我就发现了,就问对方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发现自己错了,马上就改正过来了。
    因此,一般存钱时,我都要仔细核对存单或回单金额、余额、账号等,确认密码,支取证件、手工签名等别人无法替代的信息。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能够充分保证自己存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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