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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租借生产大队的土地30年~建设现场~事务所等~~没有任何手续~~只能租借生产大队的土地协商~~动转如何赔偿? 什么东西?

综合法律 2020-02-11 20: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在拆迁时,只给地上物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厂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限进行了解。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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