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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亡人安全事故,我小轿车,另一方66岁了,安全驾驶没牌没证两轮摩托车,同方向两行车道行车,我还在左行车道,另一方在前右行车道,行车到快平行面时另一方无一切提醒和观查的状况下忽然左拐产生安全事故,我那时候打过110,120,随120抢救车去的医院门诊,医治无效!安全事故队定责为同样义务,我该赔偿另一方什么账款?我只能交强险!交通出行亡人安全事故,我小轿车,另一方66岁了,安全驾驶没牌没证两轮摩托车,同方向两行车道行车,我还在左行车道,另一方在前右行车道,行车到快平行面时另一方无一切提醒和观查的状况下忽然左拐产生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2020-02-21 06: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交通肇事罪中的同等责任:是指事故双方的过错相等。所谓的“同等责任”,没有具体的操作便准,这要根据交通事故当中,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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