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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就是我,被被保险人就是我丈夫,收益人就是我,离婚的话,这商业保险还合理吗?還是必须把商业保险产权过户给他们

离婚 2020-02-16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子女人身保险,就成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
    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
  • 婚内房屋可以通过房产赠与的方式进行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
  •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过户  
    一、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觉得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的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有客户到本所咨询:其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位于金阊区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客户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他的理由是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20万元的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另置房屋。问:如果起诉到法院,能获得支持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该客户的请求。因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如果该客户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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