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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买卖和对方必须违约,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0-02-14 2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违约可以先进行些协商,洽谈不成再诉讼,主张业主假如满足合同约好的退房条件,好亦或是先与开发商进行洽谈,这样能够省去诉讼费用。假如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足,业主可依据本身状况回收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帮忙下处理退房手续。
    如和谐未果再挑选诉讼或裁定。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好退房条款,但契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撑业主的退房要求。关于未经合同约好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恳求,主张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和谐。
    一般在这种状况下提出诉讼,法庭判定进程相对较长。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
    1、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不是算出来的,是双方约定的。
    3、对于一方违约不给钱的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

  •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分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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