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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现年59周岁,下岗后,于2009年10月份经人介绍到xxx铸造厂上班,做刷管工作。2009年12月31日傍晚,我父在工作时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骨折,当晚由用人单位送至xx医院,因用人单位没有派人临床照料,我父便要求转院至我家附近也就是xxx镇卫生院,转院时用人单位垫付了一千元医疗费用。住院一周后,经医生同意回家休养。休养至今依然不能正常行走,还是一瘸一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从未联系过我父。。(注:由于工作需要,我父的在工作时必须站在楼梯上才能给有些铸管成品刷上色) 今年5月份,我父找到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方承诺在工厂正常开工以后,我父亲还可以去上班,而在今年七月份我父亲又找到用人单位以后,对方拒不安排。 我父想如果他们能继续让自己上班,也就不追究其他了,图个稳定。 如今,我父亲腿也瘸了,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却不再理睬,当初垫付的一千元医疗费而后也从工资中扣除了,并没有报销。 我想请问,现在应该怎样维护我父亲的正当权益,应该走哪些程序,请您在白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给我答复,非常感谢您!!!

交通事故 2018-08-28 0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工伤住院期间和康复休息期间,员工的工资保持原工资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员工是可以向单位索取,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步骤如下: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如果鉴定为工伤,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对于误工费问题,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果您能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如果您不能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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