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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中秋佳节法定节假日是3天,企业说我们都是单休,一切正常该放2天,如今规定人们礼拜天也上下班,沒有双倍工资,就中秋佳节放一天,这类公司合理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20-02-12 0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法定节日就是法律规定的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 1天、劳动节 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天和国庆节 3天。如果不放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法定假日即是国家的在每个法定假日的放假安排,一般都是适度的进行调整和周末连休,一般都是元旦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春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清明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劳动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端午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中秋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和国庆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
    法定假日加班雇用方需付被雇用方每天3倍工钱,而周末加班(周
    六、周日)加班只有2倍工钱,所以春节如果老板只放你们三天,另外4天老板也必须支付2倍工钱,但放假的3天必须是除夕、初
    一、初二。
  •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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