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本人于09年8月份发生工伤致右手骨折,住院治疗作钢板内固定术,单位已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至现刚好一年;现我到医院拍片医生已确定何作钢板内固定拆除术,我已作休假申请,单位没批我假去做手术一直拖至今,现劳动部门要求作工伤鉴定,我又没做手术,这个工伤认定后至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时效限定?没做手术能否做工伤鉴定?如单位批假是否算工伤休假?急急急!!!

劳动纠纷 2018-08-28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