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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和前夫分居三年多了,没有离婚,有两个孩子,现在双方都在找人,但是既没有离婚也没有联系他,离婚怎么办,现在我要结婚了法律会怎么办。

离婚 2020-02-17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只能是由法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可能会构成遗弃罪的。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原被告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男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男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婚姻法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既然已经合法地收养了该孩子,就与他形成了父母和子女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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