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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价值超过六千元的嫌疑犯有记录供述的证据吗?

综合法律 2020-03-01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均属于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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