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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二十条【法条表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
请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及“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如何理解,最好能举例说明。谢谢!

离婚 2018-08-28 07: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登记之后的个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三、双方婚后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及基金等有价证券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现双方均无任何债务,今后产生的所有债务无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均视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单方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约定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六、本约定协议手写添加的内容无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约定协议提到的个人财产部分签字之日已相应支付给双方个人,以后双方均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离婚时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诉。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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