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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往过程中女方怀孕,男方要求打掉,,之后男方突然提出分手,女方不同意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女方可不可以向男方索要赔偿金额之后男方突然提出分手,女方不同意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女方可不可以向男方索要赔偿金额

离婚 2020-02-12 1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女方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和相关医疗费用。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无固定收入,则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
    另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开支等因素,最终确定抚养费具体数额。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次或按月支付。
  •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自己可以提出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判决离或者不离,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赌博、吸毒、家暴、婚外情、分居满两年等,或者其它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大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双方继续分居6个月后再行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我们建议即使第一次诉讼可能判不离也要认真应对,因为此时在法庭上的陈述、双方的举证都会记录在案,下次诉讼时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 对于女方怀孕男方要求分手的问题,一般来说:
    1、怀孕期间在女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无权离婚,法院也不接受男方离婚诉讼。
    2、婚姻法规定怀孕期间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就不能离婚。
    3、如果男方提起离婚,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同意离婚的。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可以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包括以下几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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