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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丢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现在想去户口。 但是现在没有那家医院。 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2-12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 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 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给其上户口,同时可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2、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依法征收。对计划生育部门能够征收的尽量征收,不能征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于流动人口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实行居住证和身份证管理制度,不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流动到哪里都可以查到,在单位的可以按月扣工资,经商的可以申请执行他的财产,还可以查询其银行的存款等处施,根本就不存在无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4、如果公安机关长期不给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户的小孩上户口,作为小孩是无辜的。他为了读书、就业等要求公安机关上户口,而公安机关拒不办理, 如果他起诉到法院,告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依据来反驳的。 假定公安机关以其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理由,那是肯定站不住脚的,因为 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公安机关上户口的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 缴纳社会抚养费与公安机关上户口是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 。而且公安机关给超生的小孩上了户口,也给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5、如果各级政府硬要执行“ 给小孩上户口非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上”,那就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等法律的规定,同时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撤销,统一由公安机关 征收社会抚养费就行了。
  • 未婚同居孩子上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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