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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病了,没有遗书。 弟弟说父亲住院期间,家里用日常录音给他,合法吗? 除了兄弟俩,还有两对家里的恋人,拆迁协定是父亲的名字,母亲还和我一起生活。 我该怎么办,谢谢!

拆迁补偿 2020-02-23 2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设没有遗嘱,没有生前赠与,没有遗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约定,没有个别人尽到赡养义务,没有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没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没有放弃继承,也没有发生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若被继承人过世,女儿和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其他子女一样,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有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先析出配偶或家庭成员占有的份额后,其余财产为遗产。
  •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你好,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立遗嘱是个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无须儿女知情。因此,老人在某个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的,当然也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同时,本律师要补充的是,要对老人名下的两处房产的性质进行区分,若该两处房产全部是老人的个人财产,该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且被遗嘱人有权取得两处房产;若该两处房产是老人夫妻的共同财产,该遗嘱就是有瑕疵的,被遗嘱人只能取得属于老人遗产的那部分,不能取得老人妻子的那部分遗产。
  • 离婚是拆迁房屋是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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