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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答应买两次货就会送礼,两次没送,每次说赔几块钱就出事,请问违反消费者权利法,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是不是有几件?

综合法律 2020-04-02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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