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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焦作新区,1993年签订了乡村鱼塘,当时村委会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但每年到村里付合同费,有收据,现在拆除路。

争议解决 2020-02-12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您好,您咨询的是政府对鱼塘改建是否应对承包人给予补偿有关的法律问题。
    2、根据您的陈述,您合法承包了鱼塘,享有对鱼塘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3、政府拟对鱼塘进行改建,可能是出于防洪防讯、美化环境、改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考虑。如果该改建不影响您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则无需对您进行补偿。如该改建影响您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者给您造成其他损失的,您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
  •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这种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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