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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被盗了,可该账号没有绑定过银行卡,盗号的人能不能用我的微信号贷款?如果他贷款了,会不会对我有什么危害?可该账号没有绑定过银行卡,能不能用我的微信号贷款?如果他贷款了,会不会对我有什么危害?

银行 2020-02-17 0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时间留存银行卡凭证。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司法实践中,有的持卡人请亲戚朋友出庭陈述整个见证过程,但是,因证人与持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缺少辨别所见卡片真伪的专业能力,故此类证言证明力较低,难以作为认定伪卡交易的证据。
      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只要在终端机器上使用了银行卡,不论是取款、查询、消费,还是账单打印等操作,均会留下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有力证据。
    在异地盗刷的情况下,假如持卡人的上述操作与盗刷交易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只要该间隔在合理期间内,能够排除人卡分离及银行卡从一地挪至另一地的可能性,也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价值6万元的货物,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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