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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离婚协议书一部分內容,该如何做,协商一致变更內容!

离婚 2020-02-11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书是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   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   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二是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也是可以进行更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写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  已办离婚证,想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以有离异双方凭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之前的离异协议和新达成的离异协议,到当初办理离异的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异协议内容变更手续。
      规定是,民政局可以受理一次申请变更离异协议的申请。
      如果离异双方想再次变更离异协议内容,可以双方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异协议的具体内容,有了法院判决书就有了正规的法律文书,新的离异协议就合法有效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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