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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了别人担保贷款,别人死了还没还,银行已经8年没问我了,现在在我的信用证中反映,请问我怎么处理,我多次问银行没人问我。

银行 2020-02-17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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