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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劳动仲裁需要当事人亲自去吗? 我能用电话取消吗?

仲裁 2020-03-09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法上“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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