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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公去世,妻子一年后去世,妻子的家是丈夫和我出钱买的。 家人答应家里有大哥哥和两个妹妹同意。 现在哥哥和妹妹要求分割房地产的四分之一。

房产纠纷 2020-02-23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区分丈夫的财产哪些属于个人的遗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妻子的部分剔除出去后再和其他个人财产一起参与分配。
    2、确定遗产后,确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根据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按同等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可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1、在协商不能离婚的情况下,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从结婚登记到现在你共同还款所付出的资金总数(每月650元左右),至于房子升值的部分要看评估报告的价值,升值部分双方平分,男方补偿给你。如果仅仅是第一条套房。
    3、从你们现在情况,第一套房卖了之后又购置了新房,目前法院观点不一,有的主张把第二套改善房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也有的认为应当从第一套房中的出资财产比例对第二套房根据比例分割。
  •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即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从签订之日或从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意思表示一致时就确定,而不是通过合同是否履行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房产过户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同时,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实践中,除即时履行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从签订至履行,期间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需较长时间才能表示自己是否接受房产赠与,这就更需要给这些受赠子女较长的承诺期间。
    如果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决定房产赠与能否撤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交易原则。因此,在判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应否撤销时,应全面细致地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予以综合分析,即当这些受赠子女对父母的房产赠与表示接受后,只要这些受赠子女并没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种赠与行为原则上就不应撤销;反之,即使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过,也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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