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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前几天给一个客户发了五千多货,说好货到付款,货到了他说接货的工人车出了点事在忙,等事忙完再给我,几天过去了货款一直没给电话不接信息不会了,我只有电话号码和微信记录,能报警吗,这样构成诈骗吗请问我前几天给一个客户发了五千多货,能报警吗,这样构成诈骗吗

刑事辩护 2020-02-15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
    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 微信冒名诈骗是手段,多种多样。微信朋友圈里鱼龙混杂,各种谣言和骗局层出不穷,很多人抱着“有益无损”的态度频频转发。如此一来,未经核实的消息便在网络中大肆泛滥。专家建议,非权威渠道来源的消息不要轻易转发。尤其是下面四种新出现的诈骗形式,手机用户一定要多加分辨。
    1、虚假购物送礼。微信朋友圈出现“香奈儿口红试用”的宣传广告,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安全专家解释:“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2、微信盗号骗局: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最近有网友收到朋友微信发来消息,告知其手机刷机,号码丢失,需要该网友的手机号。安全专家指出,这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微信被盗后,微信支付、微信好友都将面临进一步风险。
    3、微信红包骗局:以少换多有去无回。骗子一般在微信中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加上好友,要求一起玩一个“微信红包以少换多”的游戏,并声称“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能够返还20000元”。受害者往往涉世未深,想到可以以少换多,便动心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方的一个骗局。据媒体报道,有受害者按照对方说的给骗子转了4000元钱,心想能返回16万元,结果这钱就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4、寻人、捐助骗局:暗藏诈骗电话。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
  •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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