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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一起生活已经七十八年了,但是没有结婚证明。 你们两个现在不愿意互相携带财产吗?。 房子是女的,有男的吗?

离婚 2020-03-20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同居房子分割:
    1、一方出资,产证上写了双方的名字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房产应该归恋爱双方共有。
    分割时有协议的从协议,没协议的,考虑到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双方出资,产证上写了一方的名字
    如果另一方没有出资证明,则房子属于登记方,出资款会作为借款处理。
    如果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时有协议从协议,没协议平均分割。另外,还要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
    3、双方出资,产证上写了双方的名字
    双方共同共有,就像普通朋友合伙买房一样,分割方法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节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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