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我弟弟是一名保安,签有劳动合同,但是从出事之后,合同期满了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事发时在合同期内)在当班期间被到公司捣乱的人砍伤,现派出所已经立案。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但是在这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弟弟申请工伤认定,只是每个月给基本工资还有护理费,之前的医药费的收据和发票等都在公司手上,但是肇事者在事发后给拿了两万块医药费是由公司保管的,还有两万是作为我弟弟第二次手术的费用押在派出所。我们现在想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还有之前我们和公司协商,他们不肯赔偿。说什么我们应该向肇事者要赔偿,还说如果我们做工伤认定,之前付的医药费还有每月的基本工资还有护理费用他们要要回去(事情发生之后公司要求我弟弟一直住在公司)。事情发生快一年的时间了,我知道工伤认定有时效性。我们该怎么办?我想请问律师: 我弟弟都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我弟弟属于工伤吗?我们可以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吗?还是只能找肇事者赔偿? 他们有权要我们退还医药费,基本工资还有护理费用吗?

工伤赔偿 2018-08-28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索赔数额确定如下: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
    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 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


    1、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


    2、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哈尔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