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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想要询问你一个难题,我是一个离了婚的女人,现在我想复建一个家中,男性也没小孩子,本人也没小孩子,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现在我想收养小孩,必须哪些标准和办理手续

刑事辩护 2020-02-20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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