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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医学会上向贵公司申请障碍鉴定,申请医学会程序,材料需要什么,法院不予认可,属于个人鉴定

医疗纠纷 2020-02-15 1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职工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
    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
    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 如果因为车祸受伤经过鉴定被认为构成残疾的,可以依法获得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办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如下几类: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注意事项: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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