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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因住宅不足早就在2006年就建了三间房,那时候沒有批复,在自身地坝建的,如今我们家五口人,具体总建筑面积280方,有产权年限144方,如今动迁政府部门该怎样赔偿

综合法律 2020-04-17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相关法规: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现在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各拆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拟定补偿的参考标准作为双方协商的依据,但不是强制或硬性的标准。
    因此赔偿标准请您向东城区办事处咨询。 对于房屋装修较特殊的都可参考各镇区参考补偿标准执行,如不满意可用评估的方法解决。具体法规或参考《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等。
  • 拆迁时的房屋测量面积与土地证不符,应当要求重新测量、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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