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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资询的是:和一个己婚男产生了情感,他的老婆知道这件事情,我不愿意再干预他的家中了,为了防止之后三个人的各种各样纠缠不清,想写一份具备法律认可的责任书,我要怎么写?

离婚 2020-03-04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 如果保证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保证书有可能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条款无效,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家庭暴力下保证书的效力:法律上是支持夫妻有财产分割协议的,但是违法的部分就会无效,这种净身出户条款不维持对方基本的生活的话,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不过有家庭暴力是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的,建议你看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吧。
    还有提醒一下,如果是对方承诺过要送给你的东西,但是还重来没有拿到你的手上,就要尽快拿到了。因为赠与在实际交付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拿到手之后,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
    对方就没有权利再说要收回去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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