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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离婚了,但同居了,后来因为矛盾而搬家了,因为我母亲的身份证,当我母亲不在家的时候,撬开门,拿走购买协议和一些物品,把自己的名字留在家里,我想问问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离婚 2020-03-05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度,除此之外夫妻财产也可以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同居协议有效吗,是否受法律保护是不少同居男女担心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具有可操作的部分有法律效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或缺乏合理可行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未婚男女同居住在一起,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单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补偿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这种约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权。
    如果其中一方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则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对他人结婚加以限制的。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最终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同居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得提出分手,提出分手需支付分手费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人身权利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同居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生活消费等等约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限制人身的不准分手、家务劳作等都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此类的同居协议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 同居关系的解除,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包括:收入和负债。人身关系包括:子女养育监护。就你们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来讲,对于财产关系来说,若是本身合法则无所谓公正,对于人身关系来讲,子女的养育监护是有法定的情节,若协议内容合法,则无所谓公正。
    所以,若协议内容合法,则不强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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